作者: 侯佳
运用司法大数据对案件特征、态势、成因、背景进行分析,其价值不仅存在于服务审判,亦可直接体现其预防与指引功能,应用于类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周强院长提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司法工作特点,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全面提升人民法院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当前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新定律、新思维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面貌。”司法大数据的开发应用不仅能够服务于审判执行、服务于审判管理,大数据本身具有的预测、预判、预防功能将在创新社会治理领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我国司法公开逐步推进,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信息公开、电子卷宗公开等内容的网上平台均已开通,司法数据正在迅速增加,获得数据的渠道也愈加畅通。法院系统内部也已建成统一的、覆盖全国四级法院和实时联通四级法院案件信息的数据集中管理平台。云计算、云存储的技术正在积极研发,逐渐走向成熟。全国各地各级法院以法院信息化3.0为目标,主动研发“互联网+”智能审判,司法大数据在这一环境下得以迅速发展。同时,参与到司法大数据研究的社会群体不断扩大,包括高校学者、律师、其他法律研究机构等,以服务于律师事务所为主的司法大数据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各种智能检索软件和大数据产品层出不穷。
周强院长一再强调要求以智慧法院为目标,充分利用人民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加强数据分析等系统的开发和运用,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服务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数据必将深刻改变法院原有的工作方式,在智能审判、审判管理、司法统计、法官业绩考评、社会管理数据共享、社会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必然会让更多的社会机构共同参与进来,共同打造数据交流交换平台,共用资源进行深度计算,共同实现司法大数据 “校准器”“晴雨表”“方向标”和“指南针”作用。
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和功能是预测,通过将数学算法运用到海量的数据上,大数据分析能够洞察并预测事情发生的可能性。司法大数据可以对案件的数量、分布、审理情况、息诉服判情况、当事人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实时分析;可以比照相关行政机关的数据对纠纷处理、诉讼案件形成做对比分析;针对该类型案件特点,可以对裁判规则、裁判标准和尺度进行类案同判分析;可以针对典型疑难问题做热点难点分析;可以根据案件分布为专业审判团队设置提供参考;可以与相关行业形成数据互通,为类案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构建提供决策依据。司法大数据的上述功能不仅为类案审判提供支持,也为引入多方主体共建类案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供强大支撑。无论是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还是资源配置的问题,司法大数据都能够根据需求发挥其智慧支撑作用。
首先,司法大数据能够准确分析类案特点。司法大数据能够对该类案件的数量、增减趋势、地区分布、当事人基本特征、各级法院人案配比情况、结案方式、上诉率、二审发改率、申请再审率、再审发改率、息诉服判情况作出分析,还可以细化到是否委托律师、上诉和申请再审集中事由、结案标的、诉讼请求集中项目等情况;既可以分析全国的类案特征,也可以针对一个地区作出特别分析。对一定地区的案件作出详细分析后,就能够为构建符合当地特征的多元化解机制找到重点和突破口。除了对案件特征进行分析,司法大数据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对同类案件做类案同判分析,对长期存在的典型疑难、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推动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的统一工作,同时为审判和多元化解提供智力支持。
其次,司法大数据深入揭开纠纷根源和成因。大量同类纠纷的背后一定有其深层的背景和原因,司法大数据具有挖掘根源的能力。对类案成因进行分析的目的是避免纠纷的再次发生,司法大数据为源头治理提供依据。司法大数据能够对事故发生重点发案的地区、人员进行指明,对重点人员加强管控,人民法院可以就此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形成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积极介入社会治理,发挥作用。
再次,司法大数据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资源配置提供参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是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坚持司法引导、诉调对接、社会协同,坚持优化资源、完善制度、法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合法、便民利民,坚持立足国情、合理借鉴、改革创新。司法大数据按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原则的指引,为具体构建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需要部门之间的协调、硬件建设和软件配套,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选定场所、设置人员、配套技术都是很现实和细致的问题。司法大数据能够在测算工作量的前提下提出地点选定、机构和人员配置、软件投入等方面的建议。在司法大数据分析基础上,合理设计或完善符合当地案件特征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统筹资源,整合力量,使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司法大数据是近几年刚刚起步的领域,虽然其发展迅速,但作为新生事物还处于摸索阶段。司法大数据常限于为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提供服务,其应有的巨大价值还没有真正得到开发和利用。“数据就像一个神奇的钻石矿,它的真实价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的一角,而绝大部分都隐藏在表面之下。”司法大数据的价值在于应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司法大数据的需求使司法大数据的领域得以扩展,使其不仅仅限于为法院提供服务的局限,开始进入社会综合治理领域,其前景之广阔不可想象。
司法大数据仍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司法大数据的开发利用主要受到计算方法和计算能力的限制,计算方法的开发和计算能力的提升需要需求作为指引。目前,法院系统开发的司法大数据主要是围绕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审判管理两个中心,在这两个方面确实已经取得成绩。改革与新技术的应用相辅相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又对司法大数据提出了更复杂更全面的要求,需求带动进步,司法大数据在服务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领域中必将取得更快的成长,在服务法院工作的司法大数据应用服务基础上必将更加深入。
来源:人民法院报